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招收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与学生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工作机制。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审核。具有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对各班级上报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公示、建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科等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具有对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审核、认定、公示,初步确定班级各困难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等职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2.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4.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生资助科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全面、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各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数据核实。学生资助科将“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经济困难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下发至学院,学院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对“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数据”下发至各班级。
4.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学院下发的本班“数据”,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认定过程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班级认定工作评议小组初步确定本班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
5.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相关规定将班级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科。
6.学校复核。学生资助科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等级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复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7.异议复议。学校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科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8.建档备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学生资助科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实行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执行,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院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并报学生资助科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西航院字〔2017〕8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